← 返回新闻

越南出台大米出口合同、申报及企业信用评级新规

越南第65/2026号通知明确了大米集中合同、电子申报及出口企业信用评级的实施办法。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信用评级机制将于2028年1月1日起实施。

越南出台大米出口合同、申报及企业信用评级新规

新规已正式生效

越南工贸部发布第65/2026/TT-BCT号通知,对政府关于大米进出口经营的第365/2026/ND-CP号法令部分条款作出细化。工贸部称,该通知于2026年10月1日发布并生效,共设5章18条,涉及集中合同、企业申报和大米出口企业信用评级。

新规明确了负责洽谈和组织实施集中合同的牵头企业指定办法。此类合同与越南主管部门同外国市场达成的安排有关。如果一个集中合同市场指定了至少两家牵头企业,但每轮交易只有一家直接签约,则实行轮换机制。通知同时规定轮换程序、轮到参与交易的企业责任,以及牵头企业不参加当轮交易时的处理办法。

合同数量与指标分配

牵头企业可直接执行集中合同大米总量的20%。直接签约企业获得这20%份额中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由其他指定牵头企业平均分配。牵头企业还须制定交易方案、跟踪市场、准备货源并组织履约。

工贸部收到牵头企业提交的交易结果后,将分配其余合同指标。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并汇总符合条件的大米出口企业名单。工贸部随后结合名单、商品粮供应及当季收成情况确定分配结果。

信用评级将从2028年1月1日起影响指标分配。同一信用等级内的企业获得相同指标,不同等级之间则逐级减少。高信用组的分配量不得超过极高信用组的50%;中等、低和极低信用组相对上一等级也适用同一上限。尚无评级结果的企业,所得指标不得超过当轮获配企业的平均值。在评级机制启动前,所有完成登记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平均获得指标。

电子申报与出口企业评分

大米出口商和进口商须通过工贸部电子申报系统报送资料。出口商应按季度、按年度以及工贸部临时要求,申报出口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报告稻谷和大米库存。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时,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数据文件,但系统恢复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录。

信用评价涵盖出口经营业绩、申报合规情况和流通储备。出口经营业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年度出口实绩占50分,传统市场、自由贸易协定市场及其他市场的开发情况占50分。迟报、漏报、数据不准确或格式不合规都会被扣分。储备评分依据实际库存与此前六个月大米出口量的比率,并以年度平均分确定最终结果。工贸部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各企业的信用等级。

通知生效前已获指定的牵头企业可继续履职,直至相关备忘录、政府间安排及配套合同到期,进口国要求更换牵头企业的情况除外。2026年10月1日前已登记的出口合同和已分配的集中合同数量无需重新登记或分配。现行出口稻谷和大米HS编码明细也将继续适用,直至修订或替换。第65号通知同时废止第30/2018号通知、第35/2025号通知及第42/2019号通知第26条。

完整市场分析

我们使用 Cookie 来增强您的浏览体验、提供个性化内容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全部接受"即表示您同意我们使用 Cookie。您可以在我们的政策中管理您的偏好或了解更多信息 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