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正式禁止电子烟和加热烟草制品进出口
越南依据第292/2026/ND-CP号法令,将电子烟和加热烟草制品同时列入禁止出口和禁止进口商品目录。该措施明确了两类产品在外贸管理制度下的法律地位,关闭了商业性跨境运输的合法渠道。
两类产品同时进入进出口禁限目录
越南通过第292/2026/ND-CP号法令,正式禁止电子烟和加热烟草制品出口及进口。该法令细化《外贸管理法》的实施措施,其中包括不得以任何方向合法跨越越南边境的商品目录。
据Sức khỏe & Đời sống报道,两类产品均被列入法令附件I。VietBao将此举称为延续现行禁令,表明这些产品继续处于禁止状态,并未进入新的受监管商业渠道。对于制造商、经销商和物流服务商而言,该法令为海关拦截商业货物提供了明确依据。
禁令覆盖贸易流向的两端。境外供应商不得向越南合法发运所列产品,在越南经营的企业也不得将越南作为相关产品的出口基地。现有报道没有说明商业转口、过境、零部件或个人携带数量是否存在例外,因此能够确认的范围仅限于电子烟和加热烟草制品的进出口禁令。
定义涵盖设备、烟液和烟草耗材
Sức khỏe & Đời sống将电子烟定义为使用电池加热含尼古丁及其他化学物质液体的电子设备。烟液装在一次性或可重复加注的烟弹、储液仓中,加热后形成供使用者吸入的气溶胶。常见成分包括尼古丁、丙二醇、甘油和香料;该媒体称市场上存在超过15500种口味。
加热烟草制品由电子设备与专用烟草产品组合而成,用于产生含尼古丁的气溶胶。其原料包括烟丝或烟叶以及非烟草添加剂,通常还会加入香料。耗材可以制成卷烟、烟支、胶囊或特殊设计的烟草容器。
这些定义对海关归类和执法十分关键,因为受限市场并非只有一种成品形态。禁令涉及两套不同系统:使用烟液的电子烟,以及加热加工烟草的设备。不过,现有材料并未提供具体税则号、执法流程、处罚标准或单独零部件的处理规则,相关问题仍有待法令全文及后续行政指引明确。
合规影响贯穿整条供应链
这项禁令属于更广泛的管制商品制度。Soha和VietBao报道,法令还禁止武器、弹药和爆炸物等类别的贸易;进口禁限目录则包括烟花、孔明灯、部分二手消费品、二手医疗设备和二手数字技术产品。越南还依照其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禁止进口全部或部分通过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
对尼古丁行业而言,直接结果是产品被排除在市场之外,而不是进入许可证或配额管理。服务东南亚市场的生产商和品牌方必须将越南排除在相关成品的合法发运计划之外。货运代理、报关企业、电商平台和仓储运营商则需要加强商品筛查,准确区分这些产品、传统卷烟和无关电子设备。
Sức khỏe & Đời sống列出的产品特征也体现了禁令的公共卫生背景。该媒体称,电子烟气溶胶可能含有尼古丁、乙醛、丙酮、丙烯醛、甲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多环芳烃、烟草特有亚硝胺和金属。加热烟草排放物同样含有尼古丁和其他有害化学物质。该媒体援引世界卫生组织数据称,全球每年有超过800万人死于烟草使用,其中超过700万名死者为烟草制品使用者。
第292/2026/ND-CP号法令为海关和企业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定目录,但现有报道没有给出贸易额或货运量,无法量化禁令的商业影响。实际效果将取决于边境执法力度,以及主管部门对设备、耗材和混装货物的认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