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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CI呼吁改革越南大米出口商准入制度

越南工商会认为,集中合同大米出口规则草案偏向现有贸易商,并限制新企业进入市场。VCCI建议将合同总量的10%–15%用于公开招标,或单独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新企业和中小出口商。

VCCI呼吁改革越南大米出口商准入制度

VCCI质疑现有出口商享有制度优势

越南工商会(VCCI)呼吁大幅修改该国大米进出口经营监管草案。该机构在2026年8月4日提交的意见中表示,集中合同下指定牵头贸易商和轮换出口商的机制,为新进入者以及中小企业设置了很高的市场门槛。

据VnEconomy报道,越南工贸部拟主要依据企业过去2年的出口业绩和信用评分,决定牵头贸易商资格及委托出口量,而信用评分本身也与历史出口量挂钩。VCCI将其称为“封闭循环”:企业要获得较大配额,必须先有出口记录;但要在谅解备忘录或贸易协定覆盖的集中交易市场积累记录,又必须事先获任牵头贸易商。VCCI警告,即使新企业满足经营条件并建立了可持续生产链,重点市场的出口机会仍可能集中在少数拥有历史市场份额的公司手中。

指定和分配规则缺乏透明度

VCCI还指出了指定程序中的多处空白。草案没有列明选择1家牵头贸易商,或选择2家及以上企业轮换经营时应采用的量化条件。初始轮换顺序也缺少透明依据,无法确定应按信用评分、经营规模还是其他指标排序。如果全部牵头贸易商拒绝交易,工贸部可以另行指定企业,但草案没有给出具体选择标准。

规则拟将集中合同所涉大米的三分之一分配给没有直接签约的贸易商,但VCCI表示,草案并未说明这部分数量应平均分配,还是根据信用排名分配。该机构认为,这些缺口赋予指定部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可能形成审批依赖。VCCI建议制定单一或多个牵头商的量化标准,公布轮换原则、替补企业条件及明确的数量分配公式。

建议为中小出口商设置开放配额

为扩大市场参与,VCCI建议将集中合同总量的10%–15%用于公开招标,或单独分配给已经建立真实生产合作和产品包销关系的新贸易商及中小企业。该安排可让符合条件的挑战者进入集中交易市场,而不必先满足只有在获得准入后才能积累的历史出口量要求。

VCCI还主张从贸易商信用评分中删除流通储备指标。根据通知草案,储备量超过此前6个月出口量的25%,可获得最高40分,总分为100分;但法令草案规定的最低储备比例仅为5%。VCCI认为,出口商可能因此占用大量流动资金并增加仓储和保管成本,却无法保证获得相应出口配额。未获配额的企业还可能面临库存积压和现金流压力。

以供应链表现替代超额库存

VCCI指出,无论大米存放在农户还是贸易商仓库,都属于国内可用储备,地方政府以及农业与环境部已通过报告系统掌握相关数据。强制出口商在自有仓库持有更多实物库存,只会增加物流和保管成本,并可能压低越南大米产业获得的价值。

VCCI建议,与其奖励超过法定最低水平的库存,不如在信用评估中重点考察生产链合作和产品收购承诺;这一指标已被列入法令草案。此次规则调整将决定集中合同准入是否继续高度依赖既往出口规模,还是向拥有可靠供应关系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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